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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6日 星期三

內壢狗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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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暑假的時候,我曾短暫的住在內壢一個月的時間。

在那一個月當中,以我愛吃鬼的個性,我也去附近找過有沒有什麼好吃的商家與攤販,在我還沒有找著之前,我先看到了這隻狗狗,後來在那一個月裡,只要有時間我就會過去餵牠吃東西,看看他,陪他說說話。

初見他的時候,是暑假酷熱的正午時分,是那種太陽一曬就會讓我昏倒的氣溫與陽光,只是這小鬼他一動也不動地躲在狗屋與廢棄汽車相隔的木板底下喘氣,那時候我還以為他死了......,那種很曬的天氣與陽光,真的是令人捨不得......。

以他的身形而言,其實他應該是不缺食物,但是很缺水和一個陰涼、通風的地方,不過我還是給了他一些罐頭跟水。

原本他是一動也不動的,直到給了他一些罐頭跟水,他才爬起來。


他也是一隻很可愛的狗狗,尤其是他頭上皺在一起的皮,太可愛了啦......!後來我發現,他是附近排班計程車司機養的狗狗,或許這位計程車司機也是有愛心的好人,只是這個環境,應該是不大適合養狗,在這麼曬的天氣之下,任何人應該都不願意待在這種環境吧。

依照動物保護法第二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的規範,寵物的居住環境應該有如下最低限度的規定: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看著他,我在想,在我們台灣動物的基本生存權力在哪裡呢?

台灣的動保法制訂的範圍雖說完整,但根本的最大問題,而是沒有被徹底有效的執行,在動物是畜生的首舊觀念下,被執法人員刻意忽略。


如果有人養的狗狗,他們所過的生活都是這樣了,那這樣,全台還有數以萬計的流浪動物,他們的生活是怎麼樣,那流浪動物的明天又是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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